115年度司聲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 對 人 偉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77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給付款項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60%,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案已確定,
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292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30,775元(計算式:51,292×0.6,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