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許逸弘
本院115年度存字第195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票新台幣肆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如主文所示之
擔保金,並以本院115年度存字第195提存事件;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提存書(以上為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為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