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吟吏律師
吳霈桓律師
相 對 人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更擔保物,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213號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11億9,860萬元之板信商業銀行或玉山商業銀行或台中商業銀行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
假扣押、
假處分、
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可參。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53號民事判決,為供擔保為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1億9,86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21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欲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查
本件聲請,
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為證,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