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高慧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五年度存字第二八五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481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存字第2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人出具
同意書、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
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