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浚祥
相 對 人 張鳳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貳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786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萬3,122元(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扣除抵銷相對人存款餘額19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