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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李文達
楊美慧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相對人 業已遷出國外,致 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書、證明書、證明文件、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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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