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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鄧宇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