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佑鋼都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
人設籍地址寄發
存證信函,分別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公
司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存證信函、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相對人已無於設立址營業,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附卷
可稽,再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派員查訪,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址,有該分局民國115年6月1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53036669號函
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