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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建仲  


相  對  人  佑鋼都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顯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
  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分別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公
  司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存證信函、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相對人已無於設立址營業,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附卷
  可稽,再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派員查訪,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址,有該分局民國115年6月1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53036669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