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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許邦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杏府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真杏府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鈞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47號(即115年度勞移調字第22號)審理中,兩造成立調解,調解條款第六項明列「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是以上開調解條款示,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自負擔,即第一審訴訟費用為聲請人支出,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合先敘明
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經查,本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已如前述,故無向相對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之權,按諸上開說明,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