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許邦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真杏府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
被告)真杏府國際有限公司間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
鈞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47號(即115年度勞移調字第22號)審理中,
兩造成立調解,調解條款第六項明列「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是以依
上開調解條款
諭示,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自負擔,即第一審訴訟費用為聲請人支出,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合先敘明。
二、
惟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
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
經查,本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已如前述,故無向相對人請
求償還訴訟費用之權,按諸上開說明,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