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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張新井    籍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依相對人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設籍於臺北○○○○○○○○○,無法查得其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證明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已遭遷入於臺北○○○○○○○○○,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