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張新井 籍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臺北○○○○○○○○○)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
債權讓與通知,
惟依相對人
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設籍於臺北○○○○○○○○○,無法查得其
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
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證明等件影本為證。
三、
經查,相對人戶籍已遭遷入於臺北○○○○○○○○○,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