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舒婷
相 對 人 東厚國際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羅錦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主文欄中「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