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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葉子寧律師
            蘇秉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115年7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