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唐曉雯
本院114年度存字第94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存為如主文所示,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業已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文件為證,並本院依執權調閱提存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