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英特麗卡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秀玲
本院115年度存字第1060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4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陸債券新臺幣玖佰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77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94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本院115年度存字第106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
三、本院
依職權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
查核屬實。
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