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23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44號、最高法
院114年度
台上字第1935號
裁判確定,
合先敘明。
二、
按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
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
,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105年度台聲字第98號、105年度台聲字第256號、105年度台聲字第305號裁定意旨
可參)。
三、
經查,歷審判決主文就訴訟費用之
諭知為比例負擔如下:
㈠第一、二審:
⒈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及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⒉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1萬3,224元(聲請人預納)。
⑴關於聲請人上訴及附帶上訴部分:12萬6,735元【計算式:31萬3,224元÷3,423萬元(聲請人起訴時
訴訟標的金額)×1,385萬元(聲請人上訴及附帶上訴部分金額)
=12萬6,7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⑵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18萬6,489元【計算式:31萬3,224元÷3,423萬元(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2,038萬元(相對人上訴部分金額)=18萬6,489元】。
⒊第二審訴訟費用:48萬7,836元。
⑴關於聲請人上訴及附帶上訴部分:20萬0,820元(聲請人預納)。
⑵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28萬7,016元(相對人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預納)。
⒋聲請人負擔:51萬6,957元【計算式:12萬6,735元+(18萬6,489元÷5×2)+20萬0,820元+(28萬7,016元÷5×2)
=51萬6,957元】。
⒌相對人連帶負擔:28萬4,103元【計算式:18萬6,489元+28萬7,016元-(18萬6,489元÷5×2)-(28萬7,016元÷5×2)=28萬4,103元】。
㈡第三審:
⒈第三審判決主文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⒉第三審訴訟費用:20萬6,262元(相對人預納)。
⒊相對人負擔:20萬6,262元。
㈣綜上,
本件訴訟費用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49萬0,365元【計 算式:28萬4,103元+20萬6,262元=49萬0,365元】,而相對人已先預納49萬3,278元【計算式:28萬7,016元+20萬6,262元=49萬3,278元】,是相對人不僅毋庸賠償聲請人,聲請人反而尚應賠償相對人已代墊之訴訟費用。是本件聲請,核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