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裁全字第 10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裁全字第10002號
聲  請  人  新銳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子騏  


相  對  人  星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00,000元或等值之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為相對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6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6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報價單、合約書、匯款憑證、臉書貼文、售票公告、LINE對話截圖、存證信函及回執、取消公告等影本,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