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國字第5號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何信慶(院長)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高麗菊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理 由
一、
按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