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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執事聲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20號
異  議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中華開發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羅金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1794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
  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17947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於114年11月26日送達異議人後,異議人於114年12月3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
  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
  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名稱為終身壽險,係人壽保險健康保險,無從以系爭保單含有重大疾病保險給付而認定其主契約為健康保險,且系爭保單解約金已達保險法第123條之1扣押標準,並無不得作為執行標的之理。又相對人尚有其他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因未達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解約換價之標準而未被解約,應足以保障相對人之醫療需求。異議人聲請就系爭保單為執行,無違反比例原則。倘認系爭保單解約換價程序過苛,異議人
  請求將系爭保單減額,以兼顧雙方權益,聲明異議等語。
三、要保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㈡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
  )之解約金債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亦有明定。
四、經查
(一)異議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11910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3年6月6日核發扣押命令,國泰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單,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及陳報狀等件可佐(見執行卷第9至14、37至39、91至93頁),信為真實。
(二)異議人固以系爭保單為人壽保險,相對人尚有其他保單,其執行系爭保單無違比例原則等情為主張。查,系爭保單主契約含有重大疾病保險給付(非單純壽險)乙情,有國泰人壽公司114年11月19日函可稽(下稱系爭函文,見執行卷第 131頁)。又系爭保單主契約無法將有醫療險、健康險性質部分保留,單獨解約其他部分一節,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是系爭保單主契約兼具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之險種,主契約不得將該二種不同性質之保險給付予以割裂,此與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0點主契約為壽險契約、附約為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情形不同,是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系爭保單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縱令以系爭保單減額方式為之,仍屬強制執行,自為法所不許。又相對人雖有其他保單未被解約,惟每張保單之保障內容並非相同,且相對人於114年5月間甫因腦中風住院而以系爭保單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理賠,又再於114年8月間因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而至急診就診並住院,此有系爭函文所附診斷證明書、理賠明細、相對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等件可佐(見執行卷第131至138、159頁),是難認系爭保單非屬相對人現所需之保障。故異議人前開主張,難認有據,其請求廢棄原處分,對系爭保單續為強制執行,自無理由。
(三)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對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編號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0000000000
羅金山/羅金山
44萬6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