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36號
異 議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周幸姬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03042號裁定(即原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在
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 局處分提出異議,應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為之,提出異議如
逾期間者,受理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03042號裁定,於115年1月2日送達至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司執卷第191頁),加計不變期間10日,異議人
聲明異議期間應至115年1月12日屆滿,異議人遲至115年1月13日始對原處分聲明異議,有民事聲明異議狀之收文戳
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已逾聲明異議期間,其聲明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