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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執事聲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44號
異  議  人  王頌雅即王永吉

            張麗卿即張詠晴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光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4169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41694號裁定(下稱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同年2月3日收受,於同年月11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其等已屆退休年齡無業無收入,僅靠國民年金新臺幣(下同)4473元、5031元做為生活費,顯未達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9,680元之基準。又其子女之收入均勉強於開支,無力奉養伊等。全民健保制度仍有不足,需靠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補足。另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規定酌留伊等3個月所需生活費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至於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四、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持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919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經執行法院於113年7月5日核發扣押命令,南山人壽陳報系爭保單,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等情,有系爭執行事件案卷可稽信為真實。
㈡、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數額已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標準,自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又異議人雖稱其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未達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9,680元云云,然此與異議人是否仰賴系爭保單維持生活所必需,係屬二事,上開陳述無從證明異議人係仰賴該保單以維持生活。另依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見執行卷第129-165頁),可知異議人有三名子女,並非無資力之人,仍可支應異議人扶養費益徵其主張系爭保單為生活所必需,及請求酌留3個月生活費等節,並不可採。況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要保人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前,要保人即異議人無從使用,倘因此認定系爭保單係為彌補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不足,而屬將來不確定可能發生之意外之保障,無異使異議人得藉由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由,任意主張不受強制執行、拒絕清償債務,對擁有債權未能獲償之相對人,實非公允。是以,異議人上開所辯,難認有理,執行法院依相對人聲請就系爭保單債權為強制執行,並無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應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保險公司
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要保人/被保險人
南山人壽
新二十年限期繳費特別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
781,759元
王頌雅/王頌雅
南山人壽
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C型
Z000000000
216,101元
張詠晴/張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