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執事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55號
異  議  人  李永富  
相  對  人  神能健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同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21419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作成114年度司執字第21419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原裁定業於同年12月2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12月30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本件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提存新臺幣483萬元(下稱系爭提存物),經本院提存所以114年度存字第1570號(下稱系爭提存事件)受理,然相對人上開提存設有法受領條件,已違反提存法第9條規定,應屬無效提存,則依提存法第17條規定,相對人仍保有對系爭提存物之取回權,系爭提存物仍屬相對人之財產,自得為強制執行標的,然原司法事務官竟以系爭提存物非屬相對人責任財產為由,不當作成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系爭提存物之強制執行聲請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時該財產之種類、外觀、債權人所提證據或卷存相關資料,先為形式審查,認該財產屬債務人所有者,始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倘未先為形式審查即逕予強制執行依該財產之外觀,認非屬債務人之財產時,即應撤銷其執行處分。次按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之旨,一份留存,一份交還提存人。如係清償提存,並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認為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應限期命提存人取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其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歸屬國庫。提存所於准許提存後,發現有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亦同;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提存出於錯誤。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法第10條第3項、第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相對人於114年7月2日,以異議人及第三人蘇美嘉為提存物受取權人,並以「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需提出『返還神能健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600萬股同意書』交予提存人,出具同意書始得領取」為領取提存物之條件(下稱系爭受領條件),向本院提存所辦理系爭提存物之清償提存,經本院提存所以系爭提存事件受理在案。嗣異議人主張系爭提存物為相對人之財產,向執行法院聲請對系爭提存物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1419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禁止相對人領取系爭提存物之執行命令,然本院提存所函覆表示:系爭提存物係以異議人及蘇美嘉為受取權人,則須待相對人得取回提存物時,方得同意扣押等語,原司法事務官遂以從形式上以觀,系爭提存款現非相對人所有為由,作成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系爭提存物之強制執行聲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屬
 ㈡依上開規定,相對人以系爭提存事件辦理清償提存後,除有程式不合規定、不應提存、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受取權人同意返還之情形以外,相對人不得請求返還系爭提存物本件相對人亦未曾以上開事由請求返還系爭提存物是以自形式上觀之,請求交付系爭提存物之債權屬於受取權人即異議人、蘇美嘉所有,異議人就非屬相對人之責任財產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㈢至異議人固稱相對人上開提存行為違反提存法第9條規定云云,然依系爭提存物之提存書內容觀之,其上已載明提存法第9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見本院司執214196號卷第11頁),是相對人所為之提存行為應未違反提存法第9條規定,又縱異議人不認同相對人所附加之系爭受領條件,然尚不能因此認定相對人上開提存行為有何違反提存法第9條規定之情形,異議人上開主張,要無可採。
 ㈣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系爭提存物之強制執行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