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本院93年度繼字第430號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之被
繼承人胡世宏之
債權人,為瞭解被
繼承人遺產及繼承狀況,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雖可聲請閱覽
、抄錄他人案件之卷宗內文書,
惟若事實上並無該第三人所
稱之該卷宗或該卷宗業經銷毀、滅失者,法院既無從將該卷
宗提交該第三人閱覽、抄錄,自應裁定駁回該第三人閱覽卷
宗之聲請。
三、
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3年度繼字第430號
限定繼承事件
卷內文書,惟該案卷宗保存期限屆滿業已銷毀,有臺灣高等法院函、本院檔案銷毀目錄
可參,是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既經銷毀,自無從調閱,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