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高天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高天助之
債權人,高天助於本院有106年度監宣字第174號
監護宣告事件,為瞭解高天助之
監護人等相關資料,
爰聲請
閱卷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公告、
債權憑證影本為憑。
惟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74號事件,為
相對人受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74號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未加以釋明,其復未徵得所欲閱覽卷宗相關當事人之同意,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
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