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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訟代理人  趙本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1111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項灝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情事,為此聲請閱覽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除戶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