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669號
原 告 楊子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子儀等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
本件應分割之遺產項目、價值(
不動產須以市價為據,並提出市價證明文件)及分割方法(以表格方式為之)到院。
二、請依所出之
遺產分割內容,自行計算及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用,並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三、因本件為分割遺產事件,
按分割遺產事件,須以全體
繼承人為訴訟
當事人,當事人方為
適格,請具狀說明本件未將傅世君列為本件當事人之原因?當事人是否適格?
四、請提出被
繼承人楊松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
五、被繼承人楊松川之除戶謄本
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六、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七、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