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愛德利亞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林為曄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又原告
起訴狀所列被告林為曄未載
住所而無從特定擬予起訴之被告,原告亦應補正。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林為曄之國民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
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
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併提出已為
上開補正之書狀
繕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