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歐姵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原告請求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677,0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7,052元(計算式:21,156-21,156×2/3=7,052)。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