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18號
原 告 王瑀恩
上列原告與
被告哥德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816,385元、177,600元、職災損害303,218元、
資遣費差額29,070元、代墊車資及差旅費11,434,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337,707元(計算式:816,385+177,600+303,218+29,070+11,434=1,337,70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
惟上開請求項目除職災損害303,218元、代墊車資及差旅費11,434元外,其餘項目1,023,055元(計算式:1,337,707-〔303,218+11,434〕=1,023,055)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9,034元(計算式:13,551×2/3=9,034)。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144元(計算式:17,178-9,034=8,14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