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告與
被告雷夫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一)財產權請求部分,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88,289元、工資68,423元、補提勞工退休金64,968元及失業給付
損害賠償9,294元,是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30,974元(計算式:88,289+68,423+64,968+9,294=230,974),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
惟上開請求項目除失業給付損害賠償9,294元外,其餘項目221,680元(計算式:88,289+68,423+64,968=221,680)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故此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193元(計算式:3,320-3,190×2/3=1,193);(二)非財產權部分,原告另聲明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基於勞工身分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揆諸首揭規定,經合併計算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93元(計算式:1,193+4,500=5,69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原告補正
訴訟代理人正確之
住所或事務所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