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陳韋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揪起來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基於勞工身分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
揆諸首揭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