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毛瑄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1,188元、積欠薪資73,113元及特休未休假工資3,82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28,121元(計算式:51,188+73,113+3,820=128,12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1,260元(計算式:1,890-1,890×2/3=630)。又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是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30元(計算式:630-500=13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