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陳建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50,224元、特休未休假工資12,183元、國定假日加班費24,368元、返還保險費4,156元及補提勞工退休金20,506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11,437元(計算式:150,224+12,183+24,368+4,156+20,506=211,4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
惟上開請求項目除返還保險費外,其餘項目207,281元(計算式:211,437-4,156=207,281)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1,953元(計算式:2,930×2/3=1,9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07元(計算式:3,060-1,953=1,10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