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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勞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ACIMOVIC MILOS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哲銨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哲男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640,760元。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另請聲請人具狀補正相對人周哲男之住所居所,併提出民事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2份到院。
  理 由
一、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下稱相對人)哲銨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哲男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聲明:㈠被告周哲男應給付原告12,000歐元,及自202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周哲男應給付原告賽爾維亞與臺灣間經濟艙來回機票乙張(價值約新臺幣50,000元)。㈢被告哲銨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資遣費2,334歐元,及其中1,084歐元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餘1,250歐元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復以本件起訴日115年6月11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歐元現金賣出匯率為37.03折算12,000歐元為新臺幣(除以下另標明幣別者外,均同)444,360元(計算式:12,000×37.03=444,360);2,334歐元為86,428元(計算式:2,334×37.03=86,42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84歐元為40,141元(計算式:1,084×37.03=40,1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復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9,972元(計算式見附表),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0,760元(計算式:444,360+86,428+50,000+59,972=640,76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聲請人具狀補正相對人周哲男之住所或居所,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表(起訴前利息):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444,360元
112年12月17日
115年6月10日
(2+176/365)
5%
55,149.34元
2
利息
40,141元
113年1月15日
115年6月10日
(2+147/365)
5%
4,822.42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59,972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