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勞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沈千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躍動生命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表明調解聲明第一、二項所載應給付聲請人金錢之數額,並依附錄所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聲請費之費率,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勞動調解費用。另請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或影本共2份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強制執行。此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又聲請人聲請狀未具體表明請求給付數額究為若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再依附錄所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如數向本院補繳勞動調解費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