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范凱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光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68,042元、工資508,302元、加班費9,498元、特休未休工資48,000元及提撥勞退26,763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60,605元(計算式:68,042+508,302+9,498+48,000+26,763=660,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2,970元(計算式:8,910-8,910×2/3=2,97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