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邱謙柔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帝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21,895元、預告
期間工資44,361元及特休未休假工資17,600元,核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3,856元(計算式:121,895+44,361+17,600=183,856),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890元(計算式:2,670-2,670×2/3=89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