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周秋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百興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7,331元、預告工資43,260元及補提退休金146,7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核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97,291元(計算式:107,331+43,260+146,700=297,29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1,367元(計算式:4,100-4,100×2/3=1,3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