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柳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4,384元、預告工資73,880元、工資102,188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30,452元(計算式:154,384+73,880+102,188=330,452),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30,4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1,540元(計算式:4,620-4,620×2/3=1,54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