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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勞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正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林裕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被告(下稱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刪除社群平台Facebook之帳號「小榮蝦」所發布之貼文部分,則屬財產權訴訟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規定,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件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