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范成祥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得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65,245元、預告工資30,583元、薪資36,700元及特休未休假工資2,447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34,975元(計算式:65,245+30,583+36,700+2,447=134,97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673元(計算式:2,020-2,020×2/3=6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