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6號
原 告 陳勇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134元(包括積欠工資
遲延利息2,134元、
損害賠償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雖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遲延利息之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惟因其另請求之損害賠償部分即已應徵同額之裁判費,則本件自無須暫免之。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