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昱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欣欣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7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
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
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
本案進行,
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