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呂明鴻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2,667元、
資遣費47,914元、加班費664,700元、國定假日加倍工資37,400元、失業給付短少之
損害賠償27,319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6,12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806,120元(計算式:22,667+47,914+664,700+37,400+27,319+6,120=806,1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
惟上開請求項目除失業給付短少之損害賠償27,319元外,其餘項目778,801元(計算式:806,120-27,319=778,801)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6,893元(計算式:10,340×2/3=6,8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837元(計算式:10,730-6,893=3,83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