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郭升翃
上列原告與
被告麥迪森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就財產權請求部分,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927元;就非財產權部分,原告
訴之聲明第三項另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基於勞工身分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揆諸首揭規定,經合併計算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27元(計算式:2,927+4,500=7,427)。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927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計算式:7,427-2,927=4,5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