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建字第122號
原 告 品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陳聖文」之真正
住所或
居所,逾期即
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陳聖文」臺北市內湖區石潭路住所,然經本院寄送該址,遭以「查無此人」退回,足見該址並
非其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