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建字第152號
原 告 泉延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原 告 王昌宏即億寶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旺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列載「原告(二):億寶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王昌宏」,然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億寶工程行」之組織類型為
獨資商號,而獨資商號不具備獨立法人格,是該原告正確名稱應記載為「王昌宏即億寶工程行」始具當事人能力,應予更正。
二、原告僅以立旺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然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立旺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張銘津負連帶賠償責任,請確認是否有以「張銘津」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