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建字第2號
原 告 烽緒工程行即羅世緒
被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5萬2,01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6萬9,487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425萬2,013+1萬7,474=426萬9,48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45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萬1,34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7元(計算式:5萬1,459-5萬1,342=11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