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建字第95號
即 被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吳俊昌即天福企業社等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萬7,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又請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民事
答辯狀暨反訴狀已送達
對造之回執,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