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宛霖
相 對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借貸行為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借貸行為等事件(經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697號受理在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訴訟救助獲准
等情,
業據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