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駁回此部分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
被告「深圳市天海聯盟物流有限公司」經我國認許之境外公司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為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原本),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大陸地區認許而在大陸地區登記在案之證明文件及營業所地址、
上開被告
法定代理人「黃少慧」之合法代理並經登記之證明文件(均須經大陸地區
公證單位公證及我國海基會驗證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